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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全國考委《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課程的試行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關的基本概念:
①學科分類: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藝術學、軍事學、社會學、政治學、公安學、語言學、新聞學。
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分為:專科(A)、獨立本科段(B)、本科(C,含基礎科段、本科段)。
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分為理論課程(公共政治課、公共基礎課、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和實踐性環節考核課程。
其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公共政治課包括: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鄧小平理論概論、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毛澤東思想概論、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中國革命史、中共黨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概論、中國近現代史綱要、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概論等。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公共基礎課包括:高等數學(一)(財)、高等數學(二)(財)、高等數學(工專)、高等數學(工本)、英語(一)、英語(二)、普通物理、物理(工)、線性代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復變函數與積分變換、計算機應用基礎、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大學語文(專)、大學語文(本)、大學語文、普通邏輯等。
④本辦法規定的“名稱和要求相同的課程”,是指名稱一致、學分相當(學分數等于或高于被免試課程),并在專業培養目標中地位、作用及要求掌握的程度一致的理論課程;“學過并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是指學過并取得合格成績的考試課程,考查課程及實踐性環節考核課程不在此列。
第三條 適用范圍:凡參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符合本規定的均可免考相應課程。
第四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本科及本科以上畢業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報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或本科專業,可免考公共政治課、已學過并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名稱和要求相同的其他課程。
第五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畢業生報考我省自學考試專科專業,可免考公共政治課、已學過并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名稱和要求相同的其他課程。
第六條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報考我省自學考試本科專業,可免考公共政治課、已學過并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名稱和要求相同的“非本專業加試課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畢業生報考我省自學考試本科專業,可免考已學過并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政治課、公共基礎課、名稱和要求相同的其他課程。
第七條 各類高等學校的本科肄業生、退學生報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免考已學過并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政治課、公共基礎課以及名稱和要求相同的課程。
第八條 各類高等學校專科以上(含專科)畢業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本科畢業生,報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或本科專業,除按照上述規定免考課程外,還可免考與原所學專業相對應的課程。即:
1.經濟學、管理學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課程;
2.數學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高等數學(一)(財)、高等數學(二)(財)、高等數學(工專)、高等數學(工本)、工程數學、線性代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復變函數與積分變換課程;
3.物理類專業畢業生可以免考普通物理、物理(工)課程;
4.漢語言文學類、秘書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大學語文、大學語文(專)、大學語文(本)課程;
5.各類英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英語(一)、英語(二)課程;
6.電工電子信息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課程;
7.法學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法學概論課程;
8.化學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化學基礎課程;
9.教育學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教育學課程;
10.藥學專業畢業生可免考藥理學課程。
第九條 凡取得大學英語四級及以上證書,或者大學英語考試成績達到或超過總成績60%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一)、英語(二)課程。
第十條 凡取得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二級及以上筆試合格成績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 (一)課程;取得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三級及以上筆試合格成績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二)課程。
第十一條 凡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一級及以上證書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計算機應用基礎及計算機基礎上機實習;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二級及以上證書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及上機實習,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二級C語言程序設計(筆試和上機)合格證書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級語言程序設計課程;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三級PC技術(筆試和上機)合格證書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微型計算機及其接口技術和微型計算機原理及應用課程。
第十二條 考生改報專業時,如原已辦理過免考的課程在新專業計劃中沒有設置的,不可在新專業中免考課程。
第十三條 申請免考的考生,須提供下列材料:1、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獲得國家承認的有關證書者,申請免考時應提供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2、“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申請表”一份(可到當地自考辦或有關高校領取);3、個人成績單復印件一份(各類高校畢業生須提供原畢業學校出具的個人成績單復印件,成績單復印件必須完整體現考生姓名、學校、課程成績等,并且要有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復印件不完整、更改和無簽字蓋章的無效)。
第十四條 申請免考應按以下程序辦理:社會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向本人報名的區、縣自學考試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系統考生向當地相關系統的自學考試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縣自學考試管理部門(系統考生為區、縣有關系統自學考試管理部門)初審蓋章后,送市級自學考試管理部門(系統考生為市級有關系統自學考試管理部門)復審并蓋章,然后送省自考辦審批。
第十五條 各區、縣應對考生提供的免考材料進行認真驗證,驗證人要在復印件上簽名并加蓋公章。
第十六條 省自考辦每年三月、九月集中辦理免考審批手續,其余時間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考生應如實上報免考材料,凡偽造、涂改和提供假證明材料者,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我委有關課程免考文件停止使用。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