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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湖北省申請教師資格考試通知
一、組織管理
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教育學、心理學考試組織管理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及責任追究制。
市、州教育考試機構應高度重視教師資格考試工作,必須明確分管領導,落實專人負責,選好考點,聘好主考。加強對考點的管理。各考點應成立由所在單位分管領導為組長的考點領導小組,下設考務、試卷保管和后勤保衛等若干小組,分工負責,各司其職。考點實行主考負責制。主考是考點的第一責任人,對考點的考試組織管理和考風考紀負總責。
考點負責選聘、培訓監考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建立一支熟悉考試業務、作風過硬、敢抓敢管的監考隊伍。
二、報考對象
1.擬申請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的非師范專業畢業人員;
2.擬申請高校教師資格的高校在職或擬聘任人員;
3.在職教師中已取得低一級教師資格,擬申請高一級教師資格的人員。
三、報名工作
1.2010年上半年申請教師資格人員教育學、心理學考試的報名截止時間為
2.報名點由市、州教育考試機構確定,報名時間不少于一個月,報名時間及地點須向社會公布。
3.報名時須由申請人持身份證到所在市、州、縣(市、區)教育考試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高等學校在校生可由學校有關部門集中組織到當地教育考試機構或省教育考試院綜考辦統一辦理報名手續。
4.考生圖像信息采集方式為現場攝像。報名時,考生須填寫《2010年上半年湖北省申請教師資格考試報名登記表》(見附件1),報名登記表上要粘貼考生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的圖像和身份證號碼必須清楚,容易辨認。登記表由報名點留存備查。報名點要指派專人負責現場報名圖像信息的攝取工作(以報名號命名圖像文件),要根據考生報名登記表采集考生文字信息并生成數據庫文件(見附件2),應準確錄入考生信息,打印報名信息校對文本,經考生確認相關內容無誤后簽字確認。
5.數據上報時間為
6.考生報名號由報名點統一編排。報名號統一規定為12位,左起第一位為類別代號,二至四位為110;五至八位為區縣代碼(見附件3);九至十二位為考生報名序號,序號從0001開始編排。類別代號:“
7.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統一采集考生信息,統一編排準考證號及打印準考證。準考證由各報名點到省教育考試院領取,于考前二周內發給考生。如準考證信息有誤, 由報名點于考前一周內提交更改信息報告并附有誤準考證,經省教育考試院綜考辦審核登記后,重新打印。
8.考生報名時要認真閱讀《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見附件4),填寫相關項目并簽名。如拒在《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上簽名,報名點亦可拒絕考生報名。
四、考試內容
以《湖北省申請教師資格教育學、心理學考試大綱》(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為依據。
五、考點設置
1.考點由各市、州教育考試機構審核確定后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安排,考點名稱須在準考證上注明。
2.申請高校教師資格類的考點設在省教育考試院標準化考場(漢口楊汊湖)。
3.申請幼兒、小學、中學(含初中、高中、中職學校)教師資格類的考點按以下原則設置:
(1)報考數不足30人的市、州可不設考點,但需書面申請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安排考試。
(2)在漢高校報考數達500人以上的,可申請設置考點。未達到500人或達到500人未申請設置考點的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安排考試地點。
(3)非在漢高校報考人數達到或超過當地市、州教育考試機構的,考試地點可設在高校,考試組織與考務管理由當地教育考試機構負責;報考人數少于當地市、州教育考試機構的,由市、州教育考試機構統一安排考點,但考點須設置在當地市、州政府所在地的初中以上學校。
(4)神農架林區的考生在十堰市考點考試。
(5)要求設置考點的單位,必須按《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教考試[2004]2號)的要求建立試卷保密室、保險柜,并填寫考點申報表(見附件5),在上報報名數據時一并交省教育考試院綜考辦審核確定。
六、考試工作
1.各地要高度重視,廣泛宣傳,結合本地實際,提前制定出組織報名考試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或突發事件必須在第一時間向省教育考試院、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考試主管部門報告,切實按規范要求做好考試組織工作。
2.考試時間。上午9:00時至11:00時考《教育學》;下午2:00時至4:00時考《心理學》。
3.試卷分為試題和答題紙,考生必須使用藍、黑色鋼筆或圓珠筆在答題紙上答題。答案寫在試題紙上或采用規定以外的筆作答一律無效。
4.考試時,各類通信設備不得帶入考場。各考點要在考前向考生公布各項考試紀律。考試時考點須實行封閉管理。
5.試卷在啟用前屬國家機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拆封。各考點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關于加強統一考試試卷存放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國保 [2004]2號)和《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教考試[2004]2號)的有關規定,加強考試安全保密管理和教育,確保萬無一失。嚴格履行試卷交接手續,安排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的工作人員和公安人員共同運送和值班,確保試卷的安全。
6.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考試監考人員和巡視員的選聘工作。監考教師不得監考同層次學校的考生。每個考場不得少于兩個監考人員。
7.嚴肅考紀,嚴防作弊。監考教師如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應按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收集證據,報告主考確定后,將情況如實記錄,考點辦公室根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六章第二十條的規定“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提出處理意見,并及時填寫《湖北省申請教師資格考試違紀作弊情況報告單》(見附件6)和《湖北省申請教師資格考試違規考生通知單》(見附件11),并將《湖北省申請教師資格考試違規考生通知單》直接送達考生。考試結束,送試卷至省教育考試院時,將違紀作弊匯總表(見附件7)及該表格的電子版一并上交。考試期間,各考點要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七、成績公布
1.記分方式。《教育學》、《心理學》均以百分制記分。
2.成績的認定及公布辦法。考生原始成績由省教育考試院移交給省教師資格管理辦公室劃定合格線,合格與不合格名單將在湖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網址:www.01fys.com﹚、湖北教育信息網﹙網址:www.e21.edu.cn﹚公布。
3.證書發放
(1)考試合格證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制作,省教師資格管理辦公室和省教育考試院分別加蓋印章及鋼印,由報名點發給考生本人。
(2)合格證遺失可向報名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考試機構或高等院校提出申請,填寫補辦合格證明申請表(見附件8),統一到省教育考試院補辦合格證明。
4.成績復查
(1)申請復查成績的考生,在下發當次成績10日內,須持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向報名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考試機構或高等院校提出申請(申請表見附件9),由報名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考試機構或高等院校匯總蓋章(見附件10),并于申請截止日后2個工作日內送交省教育考試院綜考辦統一安排復查。逾期不再辦理。
(2)復查結果由省教育考試院通過各市、州教育考試機構或高等院校通知考生本人。
八、收費標準
收費標準按湖北省物價局、湖北省財政廳鄂價費[2007]88號文件規定收取報名考試費每人每科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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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