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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專業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印發《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社會助學專業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考院﹝2016﹞2號
各主考學校、助學機構: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會助學是自學考試重要組成部分。我省自學考試自1984年開考以來,充分利用普通高等學校助學資源,積極鼓勵主考學校、具有助學資質的自考助學機構開展社會助學,為不斷提高我省自學考試教育質量、服務我省社會經濟建設和發展作出了應有貢獻。
為切實加強我省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專業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依法依規開展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提高自學考試專業開考效率,自2016年起,我省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實行專業登記制度。為此,我院根據國家、省關于專業管理、社會助學等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主考學校、自考助學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教育考試院
2016年1月14日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專業登記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會助學是自學考試重要組成部分。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經湖北省教育廳審核備案、湖北省教育考試院登記注冊,可以開展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活動。
第二條 為切實加強我省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專業登記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教考試[1996]9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考委[2010]1號)、《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暫行辦法》(鄂教高[2011]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助學專業登記”(以下簡稱“專業登記”)是指經審核備案、登記注冊的各類自學考試助學機構,正式開展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活動之前,由主考學校(或學習服務中心)向湖北省教育考試院(以下簡稱“省教育考試院”)提出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專業申請,接受省教育考試院對其資格審核、向社會公布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專業及其他助學信息的活動。
第四條 專業登記工作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自學考試政策、規定等,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適應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規范專業登記程序,注重專業開考效率。
第五條 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負責指導全省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工作。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社會助學專業登記的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主考學校、學習服務中心是專業登記工作的主體。
主考學校負責本校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專業的登記工作,對本校主考專業的助學機構的助學資質進行核查,負責本校主考專業的師資培訓和選派、專業教學計劃落實的督導工作。
助學機構負責向主考學校提出開展相關專業的助學申請,接受主考學校對相關資質條件的核實,接受主考學校對其助學專業的管理和督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相應助學類型的生源。
學習服務中心負責對本校社會助學專業登記工作,對本校社會助學專業的主考學校進行備案或告知,組織或配合主考學校完成專業教學計劃的落實,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相應助學類型的生源。
第二章 時間、原則、類型和范圍
第七條 專業登記工作實行年度登記制,每年3月份之前登記上半年社會助學專業,9月份之前登記下半年社會助學專業。主考學校、學習服務中心根據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社會助學專業目錄,開展社會助學專業的申報。申報結束后,結合當次注冊工作的開展,省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布當次各主考學校社會助學專業登記結果及有關信息。
第八條 專業登記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九條 社會助學形式分為全日制助學和非全日制助學。學歷層次分為專科、專升本、本科。
(一)全日制助學類型:全日制專科、全日制專升本、全日制本科(專本連讀)。
(二)非全日制助學類型:非全日制專科、非全日制專升本、非全日制本科(第二學歷學位)。
助學形式、學歷層次、助學類型據我省自學考試事業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和更新。
第十條 主考學校須結合不同助學形式、助學類型的專業登記對象、生源對象和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學歷層次、自學考試主考專業層次開展專業登記工作。
第十一條 學習服務中心開展全日制助學專業登記須報經相關主考學校同意。學習服務中心非全日制助學僅限面向社會開考專業。
第十二條 全日制助學專業登記對象:經全國考委或省考委批準的自學考試主考學校(不含部屬高校、軍事院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批準的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已在省教育廳通過自學考試助學活動審核備案且審核通過的助學形式含全日制助學。
全日制助學專業生源對象:具有脫產學習條件,能按要求參加全日制學習,具有一定學習能力的社會公民;參加全日制專升本學習的,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專科及以上學歷。
第十三條 非全日制助學專業登記對象:經全國考委或省考委批準的自學考試主考學校(不含軍事院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批準的自學考試學習服務中心;已在省教育廳通過自學考試助學活動審核備案且審核通過的助學形式含非全日制助學。
非全日制助學專業助學機構:已在省教育廳通過自學考試助學活動審核備案,且審核通過的助學形式含非全日制助學的普通中職中專學校、普通高等學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
非全日制助學專業的生源對象:專科生源對象為具有一定學習能力的社會公民;專升本、本科(第二學歷學位)生源對象為具有國民教育序列高等教育專科及以上學歷的社會公民,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及以上的在讀生。
第十四條 主考學校登記的社會助學專業層次必須符合本校自學考試主考專業層次。登記的社會助學專業和專業層次應是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已經開設了相同或相近專業,專升本、本科層次還必須具備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第三章 登記程序
第十五條 公布專業目錄: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在全國考委備案的本省開考專業清單,結合市場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公布當年度的社會助學專業目錄。
第十六條 網絡申報:主考學校、學習服務中心根據專業開設情況、辦學條件、辦學特色以及登記專業的助學機構等,從當年度的社會助學專業目錄中選擇適合開考、符合專業登記條件的專業,通過“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綜合業務管理系統”進行網絡申報。
第十七條 書面材料確認:主考學校、學習服務中心將書面申報材料提交省教育考試院進行確認。材料包括:
(一)申辦報告。主考學校、學習服務中心提交以學校名義正式行文的社會助學專業申辦報告。
(二)附件材料
1.全日制助學:學校主管領導簽名、學校蓋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規范辦學行為承諾書》(附件1);《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日制助學專業申報表》(附件2)或《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日制助學專業申報表(學習服務中心)》(附件3);經湖北省教育廳審核備案的自學考試全日制助學資質文件(復印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專業教學計劃安排表》(附件4)。
2.非全日制助學:學校主管領導簽名、學校蓋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規范辦學行為承諾書》;《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非全日制助學專業申報表》(附件5)或《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非全日制助學專業申報表(學習服務中心)》(附件6);《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非全日制助學舉辦情況一覽表》(附件7);經湖北省教育廳審核備案的自學考試非全日制助學資質文件(復印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專業教學計劃安排表》。
第十八條 專業登記確認:省教育考試院將根據學校規范辦學情況、師資力量、歷年注冊規模等因素綜合考慮,進行專業登記的確認。
第十九條 公布專業登記結果: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當次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專業登記結果及有關信息。
第四章 登記管理
第二十條 主考學校、學習服務中心應在規定時間內開展當次專業登記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不在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當年度社會助學專業登記目錄內的專業一般不予登記,確需增補目錄以外的專業,須提交相關論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每年的專業登記和新生注冊規模及分布、市場需求、助學規范管理需要動態調整社會助學專業目錄。
第二十三條 相關學校、助學機構未按規定進行專業登記,或存在弄虛作假、隨意申報等問題的,省教育考試院將視其情節輕重,對其進行限期整改、警告、通報批評等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
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全日制助學專業申報表(學習服務中心)
6.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非全日制助學專業申報表(學習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