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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為了加快在我省建立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下稱“學業水平考試”)制度,根據《教育部關于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教基二[2014]10號)、《湖北省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圍繞立德樹人這一根本任務,以問題為導向,從有利于維護教育公平和促進科學選才角度出發,科學建立符合國家要求、具有湖北特色的學業水平考試制度,充分發揮以考督教、以考促學的作用,引導高中學校加快實施素質教育,認真落實國家課程方案,改進教學管理,規范辦學行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更好服務高校科學選拔人才,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多樣化高素質人才的需要。
二、基本原則
堅持全面考核,促進學生完成國家規定的各門課程的學習。堅持自主選擇,為每個學生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促進學生發展學科興趣與個性特長。堅持統籌兼顧,促進高中改進教學,服務高校選拔人才,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和學習壓力。堅持公平公正,嚴格考試標準,統一考試要求,確保考試安全有序,成績真實可信。
三、性質與功能
學業水平考試是根據國家普通高中課程標準和教育考試規定,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考試,主要衡量學生達到國家規定學習要求的程度,是保障高中教育教學質量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普通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是高中學生畢業、升學以及社會人員高中同等學力認定的重要依據,是分析和評估高中學校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的重要參考,是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的重要內容,也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用于普通高中課程管理、監測和督促學校認真執行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規范教育教學行為的重要手段。
四、考試對象、科目、方式和內容
(一)考試對象。具有普通高中學籍的在校生均須參加學業水平考試。高中階段其他在校生和社會人員也可報名參加。
(二)考試科目和方式。《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所設定的科目均列入學業水平考試范圍,根據不同測試方式分為考試科目和考查科目,其中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含英語、俄語、日語,下同。德語、法語、西班牙語待條件具備時開考)、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9個科目,由全省統一組織考試,采取筆試方式進行。考查科目為信息技術、通用技術、藝術(音樂和美術)、體育與健康4個科目,由省根據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統一制定考試要求,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省教育廳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信息技術、外語等科目待條件具備時實行全省統一機考。
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的學業水平考試3個科目,由學生根據自身興趣、志向、特長及高校各專業招生基本要求,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6個科目中自主選擇。學生應在首次報名參加全省統考科目報名時確定3門選考科目,選定后不得更改(條件具備時,在考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允許考生從6個科目中選擇4門參加考試,但必須在參加高校招生錄取填報志愿前,從已考的4門科目中確定3門選考科目,確定后不得更改)。
(三)考試內容。學業水平考試各科考試內容為國家課程方案規定的公共必修內容,重點考查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適當考查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其中,物理、化學、生物考試內容含有實驗操作,外語考試內容含有聽力和口語,具體考試方式和組織形式另行制定。選考科目的考試內容為國家課程方案規定的公共必修內容和選修Ⅰ內容,重點考查學生的綜合應用能力。
五、考試時間與安排
(一)考試安排。學業水平考試全省統考科目每年組織兩次考試,分別安排在6月和12月,具體安排由省教育考試院提前向社會公布。
(二)考試時長和卷面分值:語文、數學、外語科目考試時長各為90分鐘,卷面分值各為100分。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科目考試時長各為60分鐘,卷面分值各為100分。選考科目與學業水平考試相同科目采取“二考合一”方式同步進行,考試時長為100分鐘,試卷由卷Ⅰ“必考題”和卷Ⅱ“附加題”兩部分構成,總卷面分值為150分,其中卷Ⅰ“必考題”100分,卷Ⅱ“附加題”50分;考前確定該科目為選考科目的考生必須作答卷Ⅱ“附加題”。
(三)全面實行高等學校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后,積極創造條件為有需要的學生提供同一選考科目參加兩次考試機會,以最好成績作為最終結果。
(四)高中學生高二上學期期末才能參加全省統考科目的考試,信息技術、通用技術、藝術(音樂和美術)、體育與健康的考試時間由市州自行確定。考試不合格的科目允許學生參加一次補考。選考科目考試成績僅限高中學生高三畢業參加高校招生錄取時當次有效。
六、成績呈現、認定與使用
(一)成績呈現
1. 學業水平考試3個選考科目成績以等級呈現,其他科目以“合格、不合格”呈現。以等級呈現成績的科目劃分為五個等級,位次由高到低為A、B、C、D、E,等級劃分以卷面得分為依據,以實際參考人數為基數,按預先設定的百分比確定,原則上A等級15%,B等級30%,C等級30%,D和E等級共25%,E等級控制在2%以內;以“合格、不合格”方式呈現成績的科目,考生不合格比例控制在2%以內。內地民族班在籍學生學業水平考試科目成績合格線單獨劃定,選考科目等級劃分納入全省統一劃線。
2. 選考科目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時,將在五等的基礎上細化等級并轉化為等級分后計入,具體辦法另行公布。
(二)跨省(區、市)轉學成績認定
由外省(區、市)轉入我省的高中學生,原取得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可以申請成績合格認定,申請認定時須提供轉出地省級主管部門出具的成績證明,認定后的成績僅作為高中畢業依據,不用于高校招生錄取。
(三)考試成績使用
1.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合格,作為普通高中學生畢業以及高中同等學力認定的主要依據。
2.學業水平考試各科考試成績都將提供給招生高校使用,作為高校招生錄取的重要依據。其中,各科考試成績是高職院校提前招生的主要依據;學生自主選擇的3門選考科目成績計入高等學校本科專業招生錄取總成績。
3.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業水平考試結果的研究和分析,做好教學反饋與指導,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根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不得以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校和教師的依據。
七、命題和考試
(一)建立健全學業水平考試政府宏觀管理、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教育考試機構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考試科目全省統一標準、統一命題、統一施考、統一閱卷,考查科目全省統一考試范圍、標準、方式和要求,市州統一組織實施。所有科目成績由全省統一發布和管理。
(二)學業水平考試命題以國家發布的普通高中課程標準為根本依據,具體要求將在我省編制的考試科目的考試說明及考查科目的實施指導意見中予以明確。課程考試說明(考查實施指導意見)是命題實施的具體指導,是課程標準的具體體現,對考試性質、考試目標、命題原則、試卷結構、考核層次標準、計分辦法等作出明確規定。
(三)命題、制卷、考試、閱卷等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執行,考試安全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有關安全保密的規定,考試全部安排在標準化考場進行,考試違規處理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施學業水平考試是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重大舉措,各地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相關部門參與的學業水平考試領導小組,加強對本地學業水平考試工作的領導,統籌安排和組織實施學業水平考試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理順工作關系,加強協調配合,要確保命題、閱卷、考務等方面的經費投入以及人員配置。
(二)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工作機制。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的標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宣傳、公安、武警、經信、工商、衛生、保密、電力等部門參與的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建立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協調工作機制,建立“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考試運轉機制,建立健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省教育廳負責制訂學業水平考試《考務考籍工作實施細則》、《命題工作實施細則》和《閱卷工作實施細則》,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高中學校要及時制訂相關的配套制度和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確保學業水平考試順利實施。
(三)加強培訓與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與管理,規范操作規程,嚴格考試管理,提高考試組織的科學化、專業化和現代化水平。省和市州教育考試機構要建立健全封閉入闈、集中管理的命題工作體制,制定命題人員資格標準,建立命題專家庫,推進題庫建設,加強對命題人員培訓與管理,確保命題質量與安全。
(四)保障經費。省教育考試院要制定《學業水平考試經費收支管理辦法》,嚴格按照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核準的收費科目、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加強預算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經費使用,確保所收費用全部用于學業水平考試日常管理以及命題、考試、閱卷、標準化考點及信息化建設等工作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五)加強考風考紀建設。加強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嚴厲打擊各種違紀違規行為,確保考試安全有序;加強考生誠信教育,建立考生誠信電子檔案,完善考試誠信體系建設;加強考試環境治理,強化考風考紀宣傳,營造公正、嚴明、誠信的考試氛圍。
(六)改進和加強教學管理。高中學校要嚴格落實普通高中課程方案,科學制定高中三年的教學計劃,均衡合理安排各學年的教學科目和各科目教學進度,確保開齊課程,開足課時,嚴禁削減課程壓縮課時;要加強教學管理研究,建立和完善走班教學制度,及時調整教學組織方式,開齊相應的選修課程,滿足學生選課的需要;加強對學生生涯規劃指導,培養和鍛煉學生獨立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引導學生正確規劃學業、選修課程。各地要進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完善教學設施設備,改善教學條件,保障師資配備,滿足高中新課程改革及教學需要;要進一步加強校長和教師培訓,轉變人才培養觀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多樣化高素質人才培養的需要。省教育廳將建立課程實施監測制度,定期對各市州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九、其它事項
(一)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據本辦法,抓緊制定本地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查科目實施辦法,于2017年8月30日前上報省教育廳備案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本辦法從2017年秋季入學的高一新生中選擇一定范圍開展學業水平考試試點;自2018年秋季入學的高一新生開始全面建立和實施學業水平考試制度,整體與高校招生錄取改革全面對接。
(三)本辦法由湖北省教育廳授權湖北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